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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典当行公约

2015-04-08 17:37:47      点击: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湖北典当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湖北典当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行为准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积极进取。

    第二条 亮证经营。在营业厅醒目处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示“典当业务须知”,告知典当业务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规定统一行业标识,包括典当招牌式样、工作人员服饰、胸牌及相关证、徽。工作人员上班应佩戴服务牌。


    第四条 严格遵守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日常监督。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在经营中不得受理明知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典当,更不得为犯罪分子销赃。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在营业场所应公开《典当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当期、当率、综合费率及计算方法。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质押、抵押贷款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得随意扩大加罚息范围。


    第七条 不得以拓展业务为名,擅自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某一区域中的垄断。不得以任何手段拉拢、争抢其他会员单位已商定和正在洽谈的典当业务。


    第九条 不得将自己典当业务中已形成的和正在形成的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其他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之间如发生业务纠纷和其他争议,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协会协调。


    第十一条 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形象,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有义务揭发、举报各种非法典当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打击,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客户及同业内成员对会员单位的违约举报。理事会负责对违约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职业操守、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当从业人员,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典当企业予以辞退或除名。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