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海典当合同?
2014-07-14 18:31:24 点击:
什么是上海典当合同?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转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计三种类型。
下面简要介绍当票的情况。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 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受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2.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力。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贷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27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3. 票是双务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力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同质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4. 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点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下面简要介绍当票的情况。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 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受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2.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力。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贷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27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3. 票是双务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力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同质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4. 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点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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