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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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典当须知如下:

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典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证。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出典人属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二、物质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鉴定。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90%。本行设定当期为五天、十五天、一至六个月不等,供出典人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出典人应于期满后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
四、典当费用和利息
(一)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守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二)典当抵押综合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
(三)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
五、质物保管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质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当金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六、续当
典当人到期赎当有困难时,可带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办理续当手续。
七、赎当
当期未满,出典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当期届满,出典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
八、绝当
当期未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3%的服务费,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九、当票挂失
当票是出典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质物以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
(四)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五)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